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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滁政〔2008〕102号

时间:2009-4-16 10:55:31 |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落实创业和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完善市级创业平台,加快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孵化更多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对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二是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是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是退役军人、运动员自谋职业的;六是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将按申请认定程序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一是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对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范围扩大到五大保险(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三、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中小企业园或非公有制经济园中为就业园孵化的企业预留发展场地。

四、将市诚信担保中心的担保基金增加至1000万元以上,以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提高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规模,对创业园内的企业实体,不受5万元额度限制,一般掌握在10万元左右,最高可达50万元。

五、为降低创业园内企业实体生产成本,允许园内企业自由选择使用峰谷分时电价。按园区内企业实体招用持证下岗失业人员数,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给予水电费补助。

六、进一步完善创业园功能。在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基础上筹建市公共实训鉴定中心(目前已被省劳动保障厅列为全省重点实训中心)。将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建成创业和培训的“孵化器”。通过公共实训培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为各类企业输送技能人才,促进园内企业发展,成功孵化小企业;同时创业企业为公共实训提供更多实训的岗位,增加公共实训的项目,扩大实训规模,并为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提供学生实训的基地,从而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更好地促进就业和创业。实训基地要设置数控车床、加工中心、铣床、模具钳工、焊工、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工种,力争形成年培训1000—2000人的规模。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已提供200万元的实训设备即将安装,市政府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130万元,作为配套资金。

市劳动、质监部门要合作建立与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等相配套的计量、检测系统,为园区内创业企业提供计量、检测服务,并向园外企业开展服务。

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对新进园的企业实体创办人安排一期免费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积极引进服务行业进入园区,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顾问、融资指导、人才交流以及技术创新支持等各方面服务。

七、加快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基础建设。筹建创业园二期工程,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100亩土地,并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提供给微小企业创业租用。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等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 | 来源: | 编辑:  
 
上一篇文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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